时间:2020-08-06
关于第9234589号“荣耀 Rongyao”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016405号重审第0000002122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永安世达科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曲晓军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016405号《关于第9234589号“荣耀 Rongyao”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323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我局不服该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行终516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2013年6月20日至2016年6月19日期间是否在玩具、圣诞树装饰品(灯饰和糖果除外)商品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旗舰店开店独占授权书可以证明义乌市奔尧贸易有限公司在天猫商城开设“荣耀RONGYAO”品牌旗舰店,得到了复审商标原所有人孙小峰的授权,被申请人还提交了天猫店铺的销售记录、发货信息等网页的公证件,销售商品为圣诞树装饰品等商品,显示商标为“荣耀”,虽然商标与复审商标不同,但并未改变复审商标的显著特征,应视为复审商标的使用。申请人质疑被申请人上述信息的真实性,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故对被申请人的主张不予支持。此外,圣诞树装饰品(灯饰和糖果除外)与玩具存在一定区别,亦不在同一类似群组,被申请人主张复审商标在圣诞树装饰品(灯饰和糖果除外)商品上的使用可以视为在玩具商品上的使用的意见,缺乏法律依据,不予采纳。故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圣诞树装饰品(灯饰和糖果除外)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不能证明在其他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合法的商业使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上述判决。
鉴于我局对复审商标在“纸牌;运动球类;拉力器;射箭用器;运动绳(跳绳、拔河绳);护腕;钓具”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的决定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故本案焦点问题仅涉及复审商标于2013年6月20日至2016年6月19日期间是否在“玩具;圣诞树装饰品(灯饰和糖果除外)”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旗舰店开店独占授权书可以证明义乌市奔尧贸易有限公司在天猫商城开设“荣耀RONGYAO”品牌旗舰店,得到了复审商标原所有人孙小峰的授权,被申请人还提交了天猫店铺的销售记录、发货信息等网页的公证件,销售商品为圣诞树装饰品等商品,显示商标为“荣耀”,虽然商标与复审商标不同,但并未改变复审商标的显著特征,应视为复审商标的使用。此外,圣诞树装饰品(灯饰和糖果除外)与玩具存在一定区别,亦不在同一类似群组,故不能证明在玩具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合法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圣诞树装饰品(灯饰和糖果除外)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洪强
苑雪梅
2020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