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毛水饺”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5721627号“江毛水饺”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016392号重审第0000002120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安徽美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徐亮林
      委托代理人:安徽华诚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016392号《关于第5721627号“江毛水饺”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329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我局不服该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行终337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已被我局作出的商评字[2019]第0000162002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予以宣告无效,无效公告刊登于2019年12月27日的第1677期《商标公告》。
      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宣告无效,故本案无审理必要,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洪强
    苑雪梅

    2020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