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6931563号“王老五 Wanglaowu”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33023号重审第0000002119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杨代智
委托代理人:成都泰合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四川文德食品有限公司(原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明辰振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佳茂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原被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7]第0000133023号《关于第6931563号“王老五 Wanglaowu”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7)京73行初953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我局不服该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行终3790号行政判决书,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原被申请人提交的授权书可以证明资中县文德食品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变更前名义),即本案被申请人系复审商标的合法使用人,原被申请人在评审及诉讼阶段提交的被申请人营业执照、《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相关公证书、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有关人员的身份证及证明资料、经销合同、产品销售发票、协议、包装图片等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生产并销售带有复审商标的花生酥等产品,虽然上述证据中部分商品还同时显示了“优可味”、“肖庄”等标识、使用商品亦不够规范,存在一定的瑕疵,但考虑到相关公司的经营模式,不能就此否定复审商标已经投入商业使用的事实。并且“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制度的立法本意在于激活商标资源,清理闲置商标,撤销只是手段,不是目的,本案复审商标属于使用虽有瑕疵但尚有生命力的商标,应当给予适度的容忍,不宜轻易撤销,需要指出的是,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糖、糖果”,该项下包含“酥糖”商品,而“花生酥”并非规范商品,其从产品用料、制作工艺及用途来看,可以将其归为“酥糖”。综合上述证据,有理由相信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限内在“糖、糖果”商品上进行了公开、合法、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上述判决。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原被申请人在评审及诉讼阶段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作为经授权使用复审商标的合法使用人,在2013年1月21日-2016年1月20日期间经过淘宝网的销售、与其他主体签订的经销合同等销售方式,对复审商标品牌花生酥进行了真实有效地商业使用,虽然证据尚有瑕疵,但本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制度在于激活商标资源的目的,不宜否定上述证据;同时,虽然花生酥并不属于规范商品,但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糖、糖果”项下包含酥糖商品,而花生酥与酥糖其从产品用料、制作工艺及用途相近,故可将其归为酥糖。综合上述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限内在“糖、糖果”商品上进行了公开、合法、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洪强
苑雪梅
2020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