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4564106 - 商评字[2020]第0000107247号 - 申请人:合肥悦客艾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4564106号“悦享趣”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7247号

       

      申请人:合肥悦客艾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564106号“悦享趣”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466117号“悦享百趣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文字形式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悦享趣”与引证商标中的文字“悦享百趣”相比较,仅有一字之差,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货物展出”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