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8264082号“原色教育”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7573号
申请人:广州市何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拉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264082号“原色教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636524号“原色書畫”商标、第31018887号“原色琴行及图”商标、第10664731号“原色美育及图”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崔天恩
常兆莉
王训陶
2020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