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商标局_“轻宁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5189497号“轻宁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6374号

       

      申请人:安得万可肿瘤治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嘉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89497号“轻宁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065894号“轻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040199A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660854号“ALPHARM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1723505号“TRANSTECTO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 )、第1465746号“路佳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 )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申请人对引证商标三、四、五提起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届时引证商标三、四、五将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并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商标宣传及使用资料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五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撤销,该决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四仍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撤销,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不再构成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硬件;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操作程序;医学教学用虚拟现实软件;组织和查看数字图像和照片用计算机软件;用于测定放射治疗中放射量的软件;计算机外围设备;数据处理设备;交互式触屏终端;扫描仪(数据处理设备);处理信息、数据、声音和图像用中央处理器;磁性编码身份识别手镯;放射治疗设备用指导软件;放射治疗设备用控制软件;放射治疗设备剂量控制用软件;放射治疗设备成像用软件;指导和控制粒子加速器用软件”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部分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含义极具关联,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粒子加速器;X射线荧光光谱仪分析器;实验室用血液和血液成分过滤器;准直仪;放射性测量仪器;回旋加速器;速度指示器;测量器械和仪器” 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商品不类似,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五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相混淆。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硬件;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操作程序;医学教学用虚拟现实软件;组织和查看数字图像和照片用计算机软件;用于测定放射治疗中放射量的软件;计算机外围设备;数据处理设备;交互式触屏终端;扫描仪(数据处理设备);处理信息、数据、声音和图像用中央处理器;磁性编码身份识别手镯;放射治疗设备用指导软件;放射治疗设备用控制软件;放射治疗设备剂量控制用软件;放射治疗设备成像用软件;指导和控制粒子加速器用软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婧
    尤丽丽
    陈红燕

    2020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