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Hisense OLE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7107158号“Hisense OLED”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6377号

       

      申请人:海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信远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07158号“Hisense OLE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0586288号“OLE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337263号“OLED MAX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2223656号“LG DISPLAY OLE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国际注册第1132397号“OLED TV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主要识别部分、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不相近,消费者不易产生混淆误认,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其申请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婧
    陈红燕
    尤丽丽

    2020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