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7256962号“连球LIANQIU”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6381号
申请人:浙江连球工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苍南县龙港凯越知识产权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56962号“连球LIANQI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0058651号“连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在“1.盆(容器);2.日用玻璃器皿(包括杯、盘、壶、缸);3.家庭用陶瓷制品;4.饮用器皿;5.旅行饮水瓶;6.非电便携式冷藏盒;7.隔热容器;8.清洁器具(手工操作);9.室内水族池”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未撤销注册的商品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故其申请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婧
陈红燕
尤丽丽
2020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