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6272810 - 商评字[2020]第0000105948号 -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李利霞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6272810号图形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5948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李利霞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东万里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627281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4594号决定,于2019年08月0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规定的2015年9月28日至2018年9月27日期间对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使用证据有效,决定对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检索,并未发现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使用。综上, 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审理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如下主要证据:
      1、产品图片;
      2、提包、皮带购销合同、发票等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广东万里马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于2007年9月12日申请,于2011年4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婴儿全套衣等商品上经我局核准,于2015年12月8日注册人名义变更为被申请人。经续展,现处于有效专用权期限内。
      2、被申请人名下在第25类商品上由多枚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未体现复审商标,加之其在与本案复审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同类别上有多枚商标,故无法证明其在规定期间对本案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攀
    陈红燕
    尤丽丽

    2020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