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ee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8472042号“ee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8025号

       

      申请人:范姗姗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472042号“ee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76838号“ee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102351号“爱尔颗乐ee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2733567号“EE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0643277号“ee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3836346号“e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五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在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中被我局宣告无效,该裁定未生效,其权利状态不确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用药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人用药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具有可区分性。另,引证商标五权利状态不确定,该商标是否在先有效对本案结论不产生实质影响,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予置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韩蓄
    赵焕菲
    张悦

    2020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