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pilag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7726975号“pilag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7599号

       

      申请人:蔡璇真
      委托代理人:汕头市商睿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726975号“pilag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407140号商标整体外观、呼叫及含义区别明显,即使用在类似服务上,也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陈雪青
    李晶
    赵婷婷

    2020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