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G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3604182号“SAG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7385号

       

      申请人:世家皮草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604182号“SAG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3377223号“传奇CHUANQI”商标、第9814558号“传奇chuanq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注册人出具的《商标同意并存声明》。
      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注册人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类似商品上并存,且双方商标标识本身存在一定区别,故我局对前述声明予以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吴彤
    龚玉杰
    袁靖涵

    2020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