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专用权_“新沙SINS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8010269号“新沙SINS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7752号

       

      申请人:周峰玉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010269号“新沙SINS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93250号“SINS”商标、第4993248号“SINS及图”商标因专用期满未续展注册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故其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48226号“Sinnsa及图”商标、第8361180号“史滨莎 ShIbInSha SBINSA”商标、第14440752号“苏儿雅SA及图”商标、第G1151768号“Sinsay”商标、第G1152717号“Si sinsay”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姜丽
    陈辉
    李艳燕

    2020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