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6915029号“感知视界”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3378号
申请人:广西感知视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央盾(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15029号“感知视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申请人经营范围不包括“知识产权代理”,不存在产生不良影响可能。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申请人是出于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善意目的注册申请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之时,申请人未在我局进行代理机构资质备案;申请人复审阶段提交的营业执照,其经营范围已经不包括“知识产权代理”服务。
经复审认为,虽然申请人未在我局进行代理机构资质备案,且申请人现营业执照已不包含“知识产权代理”服务,但申请时其经营范围包含“知识产权代理”服务。申请商标在教学等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所指的情形。
尚无证据证明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范围上易产生不良影响,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晶晶
张玉广
蔡婷
2020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