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使用_“NAIPES HERACLIO FOURNIER VITORIA ESPAN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6098711号“NAIPES HERACLIO

    FOURNIER VITORIA ESPAN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8364号

       

      申请人:赫拉克里奥方尼尔纸牌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98711号“NAIPES HERACLIO FOURNIER VITORIA ESPAN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849201号商标、第10929490号商标、第16166669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构成要素、呼叫上存在差异,整体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尚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的“ESPANA”虽为外国国名,但与其他具有显著特征的文字相互独立,仅起真实表示申请人所属国作用,故申请商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宋张明
    安蕾
    杨乐

    2020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