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_“起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1311822号“起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245460号重审第0000002112号

       

      申请人: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威名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245460号《关于第31311822号“起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字第1543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  申请商标由中文“起”及图形构成,从申请商标本身中文标志本身来看,其使用在第22类 细绳,伪装罩等商品上,不存在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情形,亦不存在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之可能性,至于被告关于申请商标可能对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产生不良影响的主张,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注册商标时,经营范围已不包含商标代理,其已不属于商标代理机构,且亦没有其他证据表明申请商标具有扰乱我国注册管理秩序的可能性,故不诉决定应予以撤销。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 申请商标为“起及图”,其标志本身并无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之可能性;亦没有其他证据表明申请商标具有扰乱我国注册管理秩序的可能性,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石峰
    何旭卓
    杨磊

    2020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