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国际注册第1369183号“FR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81070号重审第0000002072号

       

      申请人:喜特有限公司(, ..)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181070号《关于国际注册第1369183号“F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1575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本案中,第4390248号“F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撤销注册,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已经商标撤三字(2019)第Y025114号决定撤销注册,该决定已生效。
      根据法院判决及我局查明的事实,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注册,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商标权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2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陈亮
    何旭卓
    赵辉

    2020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