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LEMENT 7”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国际注册第1378232号“ELEMENT 7”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85268号重审第0000002161号

       

      申请人:GAST MANUFACTURING,INC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085268号《关于国际注册第1378232号“ELEMENT 7”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1129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1236724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被撤销注册,诉争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经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25300号撤销决定书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于2019年10月27日,第1669期)。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1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姚晓东
    何旭卓
    赵辉

    2020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