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21405489号“SANG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33616号重审第0000002162号
申请人:上海尚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百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133616号《关于第21405489号“SANG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1024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维持我局被诉决定。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称北京市高院)。北京市高院作出(2019)京行终4832号行政判决书,撤销一审判决及我局被诉决定,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二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本案中第381669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扫描仪(数据处理设备)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撤销并公告,第745767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计算机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撤销并公告。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数据处理设备、智能卡(集成电路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经撤销复审程序撤销其在扫描仪(数据处理设备)商品上的专用权,且已生效(第1649期公告)。引证商标二经撤销复审程序撤销其在计算机商品上的专用权,且已生效(第1650期公告)。第953175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经撤三程序予以撤销,且已生效(第1615期)。第4159526号“SANGA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因注册期满未续展,而丧失专用权。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引证商标三、四已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音频视频接收器、集成电路、传感器、报警器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在上述商品上我局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数据处理设备、智能卡(集成电路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第7833379号“SUNGO及图”商标、第9085286号“图浩科技 SUNGO及图”商标、第4081173号“SONGO”商标、第6427901号“SAMGO及图”商标、第10957572号“SUNGO及图”商标核定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数据处理设备、智能卡(集成电路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姚晓东
何旭卓
赵辉
2020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