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局_“CARA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国际注册第1201670号“CARA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049823号重审第0000002159号

       

      申请人:CAPITAL PEOPLE SA
      委托代理人:北京理则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7]第0000049823号《关于国际注册第1201670号“CARA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7)京73行初字第696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本案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9422012号“CARA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2017)京73行初2756号判决,引证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所指情形,依据情势变更原则,被诉决定应予撤销。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在一审诉讼期间,引证商标经我局无效宣告程序予以宣告无效,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故我局作出被诉决定的基础事实已发生变化,依据“情势变更”原则,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2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石峰
    何旭卓
    杨磊

    2020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