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国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7326433号“国宝”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8065号

       

      申请人:南宁市金绿源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26433号“国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用于所报的商品上,并不会产生不良影响,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的规定。已有类似情况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荣誉证书、网络宣传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汽油”等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珊
    李迎生
    徐金艳

    2020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