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图_近似商标_“R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7089157号“RR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5789号

       

      申请人:广州镱宝电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微斗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89157号“R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4348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水净化装置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饮水机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较为接近,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图形在设计手法、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朱红
    段晓梅
    郭攀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