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使用_“启圆大师QIYUANDASH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7399756号“启圆大师QIYUANDASH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5886号

       

      申请人:宣城市美味食品厂
      委托代理人:河南博大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99756号“启圆大师QIYUANDASH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9687941号“U启大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使用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区别,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可以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朱红
    段晓梅
    郭攀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