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ven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7023011号“Soven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7352号

       

      申请人:瑞士吉博力控股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23011号“Soven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309209号“SRven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驳回复审程序已被驳回,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故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杨少文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