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专用权_“WIND BON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7619133号“WIND BON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6027号

       

      申请人:南京继续前进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速腾安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619133号“WIND BON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430562号图形商标的专用权至2018年12月13日止,其所有人并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续展申请,该商标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如前所述,前述商标专用权至本案审理时已届满一年,故本案不再属于《商标法》第五十条所指情形。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9082692号图形商标、第13030029号“MODERN ETERNITY HIGH QUALITY MANER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方面存在差异,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孟令邦
    康陆军
    薛寅君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