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7937390 - 商评字[2020]第0000105987号 - 申请人:深圳市越众历史影像馆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7937390号“侯登科纪实摄影奖HOU DENGKE

    DOCUMENTAR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5987号

       

      申请人:深圳市越众历史影像馆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紫荆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937390号“侯登科纪实摄影奖HOU DENGKE DOCUMENTARY PHOTOGRAPHY AWAR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来自“候登科纪实摄影奖”奖项全新识别标识,申请商标包含“奖”,是指“候登科纪实摄影奖”客观事实,并非意指其所使用指定商品具有优良品质,申请商标不具有欺骗性,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候登科”是中国当代纪实摄影的坐标式人物,“候登科纪实摄影奖”是尊崇其生前遗愿所创立的公益摄影项目,目前由申请人进行运营,该奖项从2007年设立至今,在专业摄影领域具备相当高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第一届至第七届候登科纪实摄影奖的相关新闻报道;候登科家属出具的关于申请人以申请商标提出注册申请同意书;候登科纪实摄影奖的相关宣传及周边产品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用在指定使用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金艳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