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专用权_“源润”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7716637号“源润”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1336号

       

      申请人:源润(深圳)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壹创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716637号“源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766629号“润源 RENLU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其专用权至2018年12月27日止,其所有人并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续展申请,该商标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专用权至本案审理时已届满一年,故本案不再属于《商标法》第五十条所指情形。鉴于引证商标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的权利冲突已不存在,故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张蕾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