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鑫盾安防 XDS XINDUN SECURIT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5834799号“鑫盾安防 XDS XINDUN

    SECURIT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5749号

       

      申请人:昌吉市鑫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34799号“鑫盾安防 XDS XINDUN SECURIT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81281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951335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14599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构成要素、行业属性上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威
    胡钊铭
    曲红阳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