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空姐的神医保镖”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8673809号“空姐的神医保镖”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5777号

       

      申请人: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673809号“空姐的神医保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并非汉语中的固定词汇,“空姐的神医保镖”与其指定商品没有内在的关联性。另,已有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空姐的神医保镖”用作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威
    胡钊铭
    曲红阳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