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明良康MLK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7799708号“明良康MLK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5352号

       

      申请人:杭州明良康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裕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799708号“明良康MLK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277907号“ML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黄旭
    王超
    黄许丽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