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READFAC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4154161号“READFAC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9077号

       

      申请人:福建名商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奥维商标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154161号“READFAC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428868号“脸REAFAC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驳回复审, 在艺术品鉴定、笔记分析(笔迹学)服务上初步审定,在其余服务上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艺术品鉴定、笔记分析(笔迹学)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所有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申琼珊
    乔烨宏
    胡朋娟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