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6846216号“ESSENTIAL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9075号
申请人:玛索尼克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46216号“ESSENTIAL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757704号“ESSENTIAL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387098号“WALL&DECO ESSENTIAL WALLPAP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的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文档数字化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托管互联网上用于提供有关建筑和室内设计咨询的平台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ESSENTIALS”与引证商标二中的“ESSENTIALS”在字母组成、排列、呼叫上类似。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虽然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的程序中,但是该状态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申琼珊
乔烨宏
胡朋娟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