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7597926号“御品轩”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9074号
申请人:陕西振彰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安一通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97926号“御品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12689号“御品轩YUPINXU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338478号“御品轩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806583号“御品轩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8202320号“御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429834号“御品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187559号“御品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部分引标处于撤销程序中,引证商标一已期满未续展,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恳请待其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二、三、五、六为在先有效的商标。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所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所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所有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加工过的坚果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四、五、六核定使用的所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加工过的坚果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四、五、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加工过的坚果商品之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肉等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食用果冻商品,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水果罐头等商品,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肉罐头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御品轩”与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御品轩”,引证商标四及引证商标五、六中的文字“御品”在文字组成、排列、呼叫上相同或者近似。因此,申请商标在除加工过的坚果商品之外的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四、五、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材料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足以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加工过的坚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申琼珊
乔烨宏
胡朋娟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