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339659 - 商评字[2020]第0000109073号 - 申请人:北京新氧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6339659号“SOYOUN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9073号

       

      申请人:北京新氧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知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39659号“SOYOU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478976号“新雨 SAYOU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481048号“新雨永丰 SAYOU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702930号“SOYOU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4560771号“SOYOU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3460751号“颂扬创意 SYOU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2546441号“YOUNGS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部分引标状态不稳定,恳请待其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在撤销复审程序中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在第44类服务上的注册,该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决定驳回且该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三、四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构图要素及文字组成、排列、呼叫上存在一定区别,故申请商标在所有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饮食营养指导、配镜服务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眼镜行服务,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饮食营养指导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SOYOUNG”与引证商标五的显著识别部分“SYOUNG”,引证商标六“YOUNGSO”在字母组成、排列、呼叫上近似。因此,申请商标在饮食营养指导、配镜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五、六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饮食营养指导、配镜服务之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五、六核定使用的所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除饮食营养指导、配镜服务之外的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五、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材料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五、六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饮食营养指导、配镜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申琼珊
    乔烨宏
    胡朋娟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