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6846010号“BROTHE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9072号
申请人:兄弟工业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霍金路伟(上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46010号“BROTH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业用喷墨打印机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812283号“BROTH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食品包装机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工业用喷墨机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申琼珊
乔烨宏
胡朋娟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