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局_“華帝 VATTI VD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6189808号“華帝 VATTI VD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9069号

       

      申请人:华帝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铭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89808号“華帝 VATTI VD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9871198号“VD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1180235号“VD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和国际注册第759358号“VD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厨房设备安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照明设备的安装和修理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维护、安装和修理行驶记录仪盘分析设备、行驶记录仪、事故数据记录器、电子日志、检测诊断设备和仪器服务以及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在第7类,9类,11类和12类中所提到的商品的安装和维修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VDO”与引证商标一、二、三“VDO”在字母组成、排列、呼叫上相同。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材料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申琼珊
    乔烨宏
    胡朋娟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