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秦宝厨卫”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6341128号“秦宝厨卫”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5185号

       

      申请人:西咸新区顶新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千慕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41128号“秦宝厨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699242号商标、第17218454号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两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胡钊铭
    曲红阳
    陈雪青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