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7330960号“漢韻禮學 禮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9063号
申请人:鄂尔多斯市经典盛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宜利佳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30960号“漢韻禮學 禮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667798号“汉韵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097360号“汉之韵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834955号“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834956号“礼在东方 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016420号“择礼网 禮 ZEGIFT.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7503939号“贝瑞礼品 禮 BEIRUI PRESEN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8185977号“天下有礼 禮 GIFT THE WORL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8388740号“状元禮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3939110号“聚情礼 礼轻情重 相聚地久天长 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25192589号“成悦礼尚 禮CHENG YU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十在构图要素及文字组成、排列、呼叫上存在一定区别,故申请商标在所有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至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业组织咨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漢韻禮學”与引证商标一“汉韵斋”,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汉之韵”在文字组成、排列、呼叫上近似。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申琼珊
乔烨宏
胡朋娟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