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FUTURAGEN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6417316号“FUTURAGEN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9062号

       

      申请人:富优基尼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17316号“FUTURAGEN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在第1类商品上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71030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99467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第31类商品上与第27282151号“新洋丰YONF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728215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第42类服务上与第18321060号“未来基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第44类服务上与第27282152“新洋丰YONF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728214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三、四、六、七已被注销且已经生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三、四、六、七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1类活性炭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第1类用于工业、科学、摄影以及农业、园林和森林的化学品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与引证商标二在图形构图要素及整体视觉效果上近似。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42类植物基因研究和开发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FUTURAGENE”与引证商标五“未来基因”在中文含义上近似。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1类复审商品、第44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类复审商品、第42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申琼珊
    乔烨宏
    胡朋娟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