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098658 - 商评字[2020]第0000109061号 - 申请人:成龙商标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6098658号“龍JACKI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9061号

       

      申请人:成龙商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露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98658号“龍JACKI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58469号“龍家居LONGJIAJ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775947号“DRAG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8127084号“雅安泰  龍YA AN T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3194619号“龍家具LONGJIAJ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4442020号“龍JACKIE及图”(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6032945号“龍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六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恳请待其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六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所有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所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所有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洗发液、肥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洗涤剂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肥皂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肥皂等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漂白水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中的“龍”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中的“龍”在文字呼叫上相同,与引证商标二“DRAGON”在中文含义上近似。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虽然引证商标六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但是该状态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申琼珊
    乔烨宏
    胡朋娟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