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6098657号“龍JACKI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9060号
申请人:成龙商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露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98657号“龍JACKI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1595号“龍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415565号“龍牌LONGYOUDONGF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993818号“龍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9189440号“关相龍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7409828号“龙灿 龍LONGC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9904664号“龍蛙宝宝LONG WA BAOBA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5469731号“龙禧行 龍 LONG YI H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4442020号“龍JACKI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35686627号“龍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九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决定驳回且该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九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所有商品与引证商标七、八核定使用的所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所有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七、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抗菌皂、医用营养食物、空气净化制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清凉油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净化剂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消毒剂等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医用药膏等商品,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冰糖燕窝商品,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婴儿食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中的文字“龍”经设计可见文字“JACKIE”嵌于文字“龍”,其与引证商标一、四至六中的“龍”,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龍牌”,引证商标三“龍氏”在文字呼叫上相同或者近似。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申琼珊
乔烨宏
胡朋娟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