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中链企通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8001418号“中链企通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9051号

       

      申请人:河北中链企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001418号“中链企通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137744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618227号“中链管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618200号“中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7730592号“中链创投ZHONGLIANCHUANGTO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决定驳回且该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四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构图要素及文字组成、排列、呼叫上存在一定区别,故申请商标在所有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中链企通”与引证商标二“中链管理”、引证商标三“中链”在文字组成、排列、呼叫上近似。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申琼珊
    乔烨宏
    胡朋娟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