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8623406号“邦宝士BANGBAOSH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7835号
申请人:黄维松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623406号“邦宝士BANGBAOSH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997497号“柏涂沃及图”商标、第8726945号图形商标、第37460893号BOZME PAINT及图”、第17716764号“吕邦及图”、第14409722号“博大及图”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崔天恩
常兆莉
王训陶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