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7754023号“神龙谷•青岚QING LA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9049号
申请人:桂林市神龙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754023号“神龙谷•青岚QING L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23558号“神龍谷SHENLONGG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364680号“神龙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381745号“青岚QING L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旅游房屋出租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旅游房屋出租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饭店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咖啡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神龙谷”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神龍谷”,引证商标二“神龙谷”在文字组成、排列、呼叫上相同;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青岚”与引证商标三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青岚”在文字组成、排列、呼叫上相同。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申琼珊
乔烨宏
胡朋娟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