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6865264号“知行功夫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9048号
申请人:运城市盐湖区知行搏击俱乐部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65264号“知行功夫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896442号“知行家长学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196626号“知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6097899号“知行UN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5962079号“知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1038861号“知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6463320号“知行365 心理服务 家庭教育 专业 真诚 责任 阳光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在驳回复审程序中已被我局决定予以驳回,且该决定已经生效;引证商标五、六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决定驳回且该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四、五、六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服务,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中的文字“知行功夫”与引证商标一主要识别文字,引证商标二及引证商标三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知行”在文字组成、排列、呼叫上近似。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申琼珊
乔烨宏
胡朋娟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