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ROWN DIAMON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6356585号“GROWN DIAMOND”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9044号

       

      申请人:深圳市新钻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56585号“GROWN DIAMON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申请商标是“格兰 戴梦德”之意,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显著性,且并不会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其他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GROWN DIAMOND”用在人造珠宝、人造金刚石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原料、性质等特点,用在除人造珠宝、人造金刚石商品之外的其余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性质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的注册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申琼珊
    乔烨宏
    胡朋娟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