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7025933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9041号
申请人:泰州市睿峰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2593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88825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102436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144768号“SHUIM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219184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决定驳回且该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安全监控机器人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核定使用的所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安全监控机器人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安全监控机器人商品之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录音盘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稳压电源等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测量装置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及引证商标三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在图形构图要素及整体视觉效果上近似。因此,申请商标在除安全监控机器人商品之外的其余商品上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安全监控机器人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申琼珊
乔烨宏
胡朋娟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