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局_“小美宜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6379830号“小美宜生”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4716号

       

      申请人:山东小美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79830号“小美宜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的第5132177号“美宜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132179号“美宜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商标专用期届满,其所有人未申请续展,该商标已丧失专用权,引证商标与申请商标不构成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之间的权利冲突已经不存在,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4213119号“小美鲜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撤销注册的商品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可以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婧
    陈红燕
    尤丽丽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