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7314441号“漢韻禮學 禮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9037号
申请人:鄂尔多斯市经典盛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14441号“漢韻禮學 禮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595224号“成都汉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3219713号“汉韵礼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8661719A号“新汉韵”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0801112号“汉韵轩 汉HAN YUN XU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592104号“礼士汇UPPER CLASS CLUB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4886865号“东方美雅礼仪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0498893号“天下有礼RITES GLOB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6096117号“礼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36895532号“礼掌柜LI ZHANGGU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其他含有“汉韵”字样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八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决定驳回且该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四、八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七、九在构图要素及文字组成、排列、呼叫上存在一定区别,故申请商标在所有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五、六、七、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文学和文献纪录参考图书馆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所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文学和文献纪录参考图书馆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文学和文献纪录参考图书馆服务之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教学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漢韻禮學 ”与引证商标一的主要识别文字“汉韵”,引证商标二“汉韵礼乐”,引证商标三“新汉韵”在文字组成、排列、呼叫上近似。因此,申请商标在除文学和文献纪录参考图书馆服务之外的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依据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文学和文献纪录参考图书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申琼珊
乔烨宏
胡朋娟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