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7932435号“隆恩昌臣”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7797号
申请人:湖北隆恩茶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京标驰(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932435号“隆恩昌臣”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23651号“昌臣”商标、第19554056号“昌臣”商标、第22092800号“昌臣CHANGCH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呼叫、含义、设计风格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已有与本案情形相类似的商标获得注册,故申请商标亦应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处于宽展期。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隆恩昌臣”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三文字“昌臣”,上述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茶、调味料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以上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鉴于引证商标一的权利状态对本案审理结果未产生实质性的影响,故我局对此不再评述。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崔天恩
常兆莉
王训陶
2020年04月29日